Q:為什么服裝標識中產品質量等級、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仍需要標注?
A:按GB/T 5296.4-2012《消費品使用說明第4部分:紡織品和服裝》規定,產品質量等級、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已不作為使用說明必須標注的內容,但由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第27條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八條對于其仍有要求,故建議在服裝標識中繼續加以標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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